(2016)渝0101民初5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景元与吴传勇,付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元,吴传勇,付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5317号原告刘景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晓霖,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吴传勇,男,汉族。被告付福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元与被告吴传勇、付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元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景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刘景元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句志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志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