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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刑初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4刑初第29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5月4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6]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成叶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0日晚,被告人韩某饮酒后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从高邮市金桥路老重庆火锅店出发,经南海路、北海路等,沿新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河南路与傅公桥路交叉路口处,与由南向北由被害人武某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武某受伤。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韩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6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综合单、查获经过、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车辆照片、驾驶路线情况说明,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虞亚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