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81刑初53号公诉机关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开鲁县,住霍林郭勒市。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日以霍检刑诉(2016)4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有开设赌场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至4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其位于霍林郭勒市钰龙宾馆对面的华通台球厅三楼租赁的房间内,安置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使用,并雇佣王某甲负责收钱工作。2016年4月2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查获4台打渔机、10台单挑机,同时扣押违法所得并抓获24名参赌人员(均予以行政处罚)。至案发时,李某甲所经营的赌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0元。经通辽市公安局认定,从李某甲处扣押的4台打渔机、10台单挑机,共有50个独立操作的基本单元,共计50台,均具有赌博功能。上述证据,经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甲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杭某某、白某茜、张某甲、吉某某、阿某甲、焦某某、郑某某、吴某某、刘某甲、姜某某、李某乙、刘某乙、翁某某、明某某、张某乙、阿某乙、李某丁、赵某某、陈某甲、王某丙、李某丙、张某丙、帮某某、布某某、陈某乙、王某丁、梁某某、崔某某证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一份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办案说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书,常住人口登记基本信息,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房间内以设置赌博机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甲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悔罪表现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李某甲因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3000元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二、没收被告人李某甲的违法所得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 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婷婷(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