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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五一与安徽省宁国市宁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五一,安徽省宁国市宁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陈五一,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宁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杨桂英。申请执行人陈五一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宁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3日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5月19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的(2016)皖188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