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执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侯宝金与王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东,吴云鹏,于学忠,吴云祥,钟玉江,陈喜发,陈小北,侯宝金,肖俭东,王红涛,姜国富,刘玉坤,薛俊仁,李万富,贾军,王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549-1号申请执行人杨吉东。申请执行人吴云鹏。申请执行人于学忠。申请执行人吴云祥。申请执行人钟玉江。申请执行人陈喜发。申请执行人陈小北。申请执行人侯宝金。申请执行人肖俭东。申请执行人王红涛。申请执行人姜国富。申请执行人刘玉坤。申请执行人薛俊仁。申请执行人李万富。申请执行人贾军。被执行人王夏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执字第549号裁定书,于2015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夏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夏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夏春在中国农业银行622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