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何福晨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49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住衡阳市常宁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5〕3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05月1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公交站台搭乘被害人宋某驾驶的一部车牌号为粤B×××××的雪佛兰乐风小轿车前往宝安区西乡街道钟屋。到达钟屋后,被告人何某支付人民币130元的车费给被害人宋某,后让被害人宋某在原地等待。约20分钟后,被告人何某返回被害人宋某的车里,让被害人送其到宝安区上合市场,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人何某再次让被害人等他。约10分钟后,被告人何某又上车让被害人宋某往西丽阳光方向走,当被害人宋某开车至雅丽工业区快到松柏路时,被告人何某让被害人宋某停车,突然用左手勒住被害人宋某的脖子,右手拿出一把尖刀,威胁被害人宋某,抢劫其钱财。被害人宋某用左手抓住刀,手被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右手悄悄解开安全带,用左手掰开刀,拉开车门跳下车呼救。被告人何某见状遂驾驶小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0元)逃离现场,将车开至金威啤酒厂附近,将车丢弃并拿走车上一部COOLPAD8729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元)后逃跑。2015年5月7日,民警将扣押的涉案车辆扣押发还给被害人宋某。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何某到塘头派出所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张 思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