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建强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强,北京东豪利德世纪特种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字第254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强,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东豪利德世纪特种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7号2号楼2392号。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建强与北京东豪利德世纪特种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京昌劳人仲[2015]第1732号一案中:一、被执行人名下无车;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较少;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六、被执行人部分财产经评估机构评估无法确定财产价值;七、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李建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代理审判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