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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青岛润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志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润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志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000号原告青岛润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况晓,任晓。委托代理人徐成英、王娜娜,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恩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润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志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润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振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