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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与白维兵、肖红琼、广安市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维兵,肖红琼,广安市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1287号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设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安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被告白维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肖溪镇。被告肖红琼,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4日,住四川省渠县定远乡。被告广安市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紫金街17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文平,广安市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维兵、肖红琼、广安市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94元,减半收取1847元,由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员  刘青华人民陪审员  何常国人民陪审员  蒋天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