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终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士广与刘奎新、魏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奎新,魏云,李士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奎新。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士广。上诉人刘奎新、魏云因与被上诉人李士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刘奎新、魏云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七日内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刘奎新、魏云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刘奎新、魏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建红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代理审判员 潘 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