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姜海蛟与王洪梅、侯显阔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蛟,王洪梅,侯显阔,兖州市大润发超市,闫雪园,徐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476号原告:姜海蛟。委托代理人:孙广朋,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扈致颖,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梅,被告:侯显阔,被告:兖州市大润发超市负责人:闫雪园、个体经营业主。被告闫雪园。被告:徐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蛟与被告王洪梅、侯显阔、兖州市大润发超市、闫雪园、徐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蛟撤回对被告王洪梅、侯显阔、兖州市大润发超市、闫雪园、徐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