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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姜海蛟与王洪梅、侯显阔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海蛟,王洪梅,侯显阔,兖州市大润发超市,闫雪园,徐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476号原告:姜海蛟。委托代理人:孙广朋,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扈致颖,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梅,被告:侯显阔,被告:兖州市大润发超市负责人:闫雪园、个体经营业主。被告闫雪园。被告:徐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蛟与被告王洪梅、侯显阔、兖州市大润发超市、闫雪园、徐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海蛟撤回对被告王洪梅、侯显阔、兖州市大润发超市、闫雪园、徐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