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桂芳、杨中文、徐清元与曾开红、邓定国、孙从根、马升明、王登发、张云、张成明、何福明、杜德友、吴健波、米长贵、周德云、张成华、赵树华、高金萍、王桂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杨中文,徐清元,曾开红,邓定国,孙从根,马升明,王登发,张云,张成明,何福明,杜德友,吴健波,米长贵,周德云,张成华,赵树华,高金萍,王桂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846号原告张桂芳,女,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杨中文,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徐清元,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兰小华,系郫县犀浦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曾开红,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邓定国,男,194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孙从根,男,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马升明,男,195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王登发,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张云,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张成明,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何福明,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杜德友,男,193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吴健波,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米长贵,男,194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周德云,男,193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张成华,女,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赵树华,男,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高金萍,女,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王桂华,女,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芳、杨中文、徐清元与被告曾开红、邓定国、孙从根、马升明、王登发、张云、张成明、何福明、杜德友、吴健波、米长贵、周德云、张成华、赵树华、高金萍、王桂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王昌建人民陪审员黄崇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秋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