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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财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金长虹与XX飞、陈春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长虹,XX飞,陈春林,安庆市华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232号申请人:金长虹,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XX飞,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被申请人:陈春林,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安庆市华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金长虹与XX飞、陈春林、安庆市华鑫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长虹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荣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