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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世文与孙祥录、王立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315号申请人徐世文,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孙祥录,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立柱,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看守所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徐世文与被执行人孙祥录、王立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字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3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