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富才与孙业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才,孙业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818号原告张富才,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徐丹丹,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业龙,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生,住郸城县。原告张富才诉被告孙业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富才依被告孙业龙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并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富才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由原告张富才负担。审判员 刘广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