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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富才与孙业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才,孙业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818号原告张富才,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徐丹丹,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业龙,男,汉族,1982年10月3日生,住郸城县。原告张富才诉被告孙业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富才依被告孙业龙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并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富才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由原告张富才负担。审判员  刘广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