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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丽华与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华,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295号原告:刘丽华。被告: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华诉被告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华以与被告徐明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丽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