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196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滁州市盛诺电子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8月8日出生,工作不详,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下落不明。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唐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