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蒋祖荣与齐金信、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祖荣,齐金信,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970号原告:蒋祖荣。被告:齐金信。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祖荣与被告齐金信、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祖荣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齐金信、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为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齐金信、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