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明分社与江小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明分社,江小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1754号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明分社,住所地泸县福集镇龙脑大道991号,注册号510521000006284。负责人雷刚,主任。被告江小洪,女,汉族,住泸县得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明分社与被告江小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明分社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明分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明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明分社负担。审 判 长 谢 蓉代理审判员 吴 比人民陪审员 宋华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玉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