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李水荣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催28号申请人: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红阳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李水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坚华。申请人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400051/22419292、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4月17日、到期日期2015年10月17日、出票人东海翔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东海翔布业有限公司、付款人华夏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阳代理审判员 肖蕾代理审判员 牟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