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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李水荣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催28号申请人: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红阳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李水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坚华。申请人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400051/22419292、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4月17日、到期日期2015年10月17日、出票人东海翔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东海翔布业有限公司、付款人华夏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阳代理审判员  肖蕾代理审判员  牟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