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游某与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1020号原告游某。被告费某甲。原告游某与被告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游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初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2001年正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10月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费某乙,现随原告生活。近年来,原、被告为生活琐事时常发生矛盾,夫妻关系日渐淡漠,矛盾越来越大,已分居一年多,现原、被告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曾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6月30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费某甲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0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后恋爱,2001年正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10月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费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5月15日原告曾向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6月30日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调解和好无效。以上事实,由(2015)丹后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女,可以认定为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且原告于2015年5月离开家中在外居住至今,2015年5月15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婚生女费某乙现随原告生活,费某乙已年满十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学习,本院认为其由原告游某抚养成人为宜,被告需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由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故本案不作处理。被告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游某与被告费某甲离婚。二、双方婚生女费某乙由原告游某抚养成人,被告费某甲从2016年6月起,每月给付费某乙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半负担(上述费用于每年12月底结算一次,直至费某乙成人为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分理处,帐号:11×××61)审 判 长 赵文杰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红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