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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陈红英与余亚萍、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英,余亚萍,周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2573号原告:陈红英。被告:余亚萍。被告:周建华。原告陈红英为与被告余亚萍、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余亚萍、周建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英、被告余亚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余亚萍、周建华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3日,被告余亚萍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款后,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亚萍、周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红英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被告余亚萍、周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