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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润亚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润亚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赵明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612号原告南京润亚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晓山路599号。法定代表人王菊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必正,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露,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明春,男,1981年11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润亚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润亚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润亚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润亚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南京润亚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