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淑怡与王亚迪船舶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怡,王亚迪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1283号原告:陈淑怡,女,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王亚迪,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怡与被告王亚迪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怡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忠军代理审判员 李书芹人民陪审员 张文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