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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陈锡汉、东营市同人动漫制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汉,东营市同人动漫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陈锡汉,男,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被执行人:东营市同人动漫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锡汉申请执行东营市同人动漫制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寿劳人裁字(2012)第218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锡汉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87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同人动漫制作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东营市同人动漫制作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东营市同人动漫制作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做出的寿劳人裁字(2012)第218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