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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510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曹永乾,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暂时找不到被告张某某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阮 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文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