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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帮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14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帮君。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法定代表人XXX,部长。再审申请人李帮君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李小梅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帮君在向本院申请再审中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确认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审理程序。一审法院审判长违反回避申请程序,二审法院未经公开开庭质证查明事实审理程序违法;3、支持因一、二审法院“违法”判决给申请人造成的相关危害后果及经济损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公安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具有受理李帮君所提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公安部收到李帮君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复驳字[2014]1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李帮君,故公安部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李帮君关于公安部行政不作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其他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也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李帮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帮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宝建审 判 员  李德申代理审判员  李小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