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1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玉刚犯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11刑初76号公诉机关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刚,身份证号码:2308021974********,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佳木斯市郊区长青花园小区*栋**楼***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2009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7日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13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佳郊检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刚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刘玉刚在佳木斯市郊区万达广场一号门处从被害人王XX外衣左侧兜内盗出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该手机已被卖至哈尔滨。2、2016年2月11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刘玉刚在佳木斯市郊区万达广场一号门处从被害人刘X外衣右侧兜内盗出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00元。该手机已被卖至哈尔滨。3、2016年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刘玉刚在佳木斯市郊区万达广场二号门处从被害人张XX外衣右侧兜内盗出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50元。该手机已依法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4、2016年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刘玉刚在佳木斯市郊区万达广场二号门处从被害人张XX外衣左侧兜内盗出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00元。该手机已依法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刘玉刚于2016年2月13日在佳木斯市郊区万达广场内被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刑侦一大队民警抓获。综上,被告人刘玉刚盗窃四起,被盗物品总价值11750元人民币。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被害人王XX、张XX等人陈述;被告人刘玉刚供述与辩解;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万达广场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玉刚犯盗窃罪予以惩处。被告人刘玉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不持有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19时至同年2月13日13时期间,被告人刘玉刚在佳木斯市郊区万达广场,采用扒窃手段分别盗窃被害人王XX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刘X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张XX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张XX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175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金色苹果6和金色苹果6S返还给被害人张XX、张XX,另二部手机被卖至哈尔滨。被告人刘玉刚于2016年2月13日在佳木斯市郊区万达广场内被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刑侦一大队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被害人王XX、张XX等人陈述;被告人刘玉刚供述与辩解;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万达广场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玉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盗部分赃物已返还,故可对其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彩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晟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