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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吴良才与刘长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良才,刘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10号原告:吴良才。被告:刘长明。原告吴良才与被告刘长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良才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长明名下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长明名下小型轿车车籍手续;二、冻结担保人盛芳(吴良才共有)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动产冻结期限二年,不动产冻结期限三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