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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时代商家杂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茗芳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时代商家杂志有限公司,深圳市茗芳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企业联合会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137号之一原告深圳市时代商家杂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联兴大厦北座11楼。法定代表人吴井田。委托代理人申玉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慧艳,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茗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茗萃园二期8号楼商铺116。法定代表人潘茗蓉。第三人深圳市企业联合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24层。法定代表人吴井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茗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2000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提供吴井田(身份证号码、杜云亭(身份证号码)的房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深圳市时代商家杂志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吴井田、杜云亭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花园B座(房产证号:30××46)的房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茗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晓  姝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程倩(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