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赖春涛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赖春涛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229号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94947472D。法定代表人杨明华,任总经理。被告赖春涛,男性,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春涛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华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