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安平与被执行人盘锦富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平,盘锦富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李安平,男,住辽宁大洼县新开镇西五村信家组。被执行人盘锦富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本院在执行大洼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字[2015]2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安平与被执行人盘锦富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字[2015]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