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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严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445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常付学,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严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孙连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