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严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445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常付学,磁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严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孙连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