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兴化市龙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兴化市龙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办事处东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兴化市龙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周奋乡。法定代表人张志标,经理。本院(2008)开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砼款574640元及违约金6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546元、保全费37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兴化市龙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烟台开发区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来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