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李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刑初81号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丽,女,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丽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谦、张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李丽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黄某,并对黄某谎称自己的名字叫辛蕊,以辛蕊的身份通过微信、短信与黄某聊天,并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李丽分别以其过生日、让黄某买东西讨好其母亲以使其母亲同意二人处对象为由,分三次骗取黄某一部白色金立V118手机(价值为1500元),一部联想平板电脑(价值为2400元),一部白色苹果6Plus手机(价值为5888元),涉案物品共价值9888元。被告人李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联想平板电脑一台,苹果6Plus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4.证人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黄某的陈述;6.被告人李丽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李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李丽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黄某,谎称其名为“辛蕊”,并在网上找了美女的图片冒充“辛蕊”给黄某发过去,后通过与黄某多次微信、短信聊天并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李丽分别以其过生日、让黄某买东西讨好其母亲为由,分三次骗取黄某白色金立V118手机(价值1500元)一部,联想平板电脑(价值2400元)一部,白色苹果6Plus手机(价值5888元)一部,涉案物品共价值9788元。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丽在南河小学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2016年6月8日,被告人李丽家属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黄某对李丽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涉案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联想平板电脑一部已由本院于当日发还给被害人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石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涉案iPhone6Plus手机一部、联想平板电脑一部,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站前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鉴字(2015)207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李丽化名“辛蕊”发给黄某的照片影印件,黄某与李丽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深圳市伍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出具的分期购服务申请表、还款小贴士、审核意见书及自付金额支付确认书、iPhone6Plus(64G)手机影印件,四平市雷宇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黄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被害人黄某陈述,证人王某某、林某某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丽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丽多次骗取他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丽全部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冯景艳审 判 员 张英男人民陪审员 秦志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