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严序与青岛凯维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凯维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严序,济南海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凯维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序。法定代表人朱思远,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济南海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董事长。上诉人青岛凯维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基于建筑施工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工程在济南市高新区,本案应由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求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