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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宋某。委托代理人沈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李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347287.5元,车辆折价款人民币15000元,房屋内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500元,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10000元,房屋评估费人民币17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9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案款人民币280000元并负担相应执行费人民币4100元;2、如果被执行人按上述约定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余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即执行完毕;如逾期未履行,则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并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执行人现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将人民币280000元交至本院并负担执行费人民币41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余案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一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