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常好民与张让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好民,张让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040号原告常好民,男,1952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让荣,女,大约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好民诉被告张让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好民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好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好民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鹏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