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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常好民与张让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好民,张让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040号原告常好民,男,1952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张让荣,女,大约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好民诉被告张让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好民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好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好民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鹏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