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于淼与莒县人民医院城北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淼,莒县人民医院城北分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2976号原告:于淼,女。法定代理人:于志亮,男。法定代理人:马晓艳,女。委托代理人:高兴昌,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县人民医院城北分院,住所地莒县青年北路447号。法定代表人:伦智灵,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颖政,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淼与被告莒县人民医院城北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淼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淼以需要鉴定、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淼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