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魏小存与薛卫林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小存,薛卫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申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小存。委托代理人:薛孝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卫林,西安市沣东新城环卫所职工。再审申请人魏小存因与被申请人薛卫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小存申请再审称:(一)薛卫林承租期间改变了所租用土地的用途,用于修建水泥路及建房等非农业建设并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二)薛卫林提交的村委会情况说明及收条不足以证明涉案土地已被征用的事实。魏小存从未获知有关拆迁征用的事项,也未收到征收补偿款,涉案土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内以及是否已实际被征收无证据证明。魏小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魏小存诉请解除其与薛卫林合同的纠纷,其据以提出解除的理由是薛卫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了土地用途和现状。但是,魏小存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改变土地用途和现状的行为系薛卫林所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在一、二审期间魏小存的主张均无证据支撑,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魏小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魏小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小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唐 辉代理审判员 侯林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