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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劳初字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与纪才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纪才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劳初字620号原告: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77742620-3。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增伟、杨雯博,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纪才华,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高晓燕,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纪才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烟台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进  东人民陪审员 李  莉  华人民陪审员 陈  红  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慕惠洋(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