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博捷与徐心平、张芳、南京复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复兴置业有限公司,张芳,徐博捷,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复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20号。法定代表人顾嵩,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女,土家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博捷,男,汉族,1976年7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6)苏0106民初2826号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虽为独立案件,但是一系列纠纷中的第一个起诉的案件,具有示范效应,本案在辖区内具有的重大影响,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不属于本院的级别管辖范围,且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彦鹏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