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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郴州市日鑫城市信用合作社与欧阳时元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日鑫城市信用合作社,欧阳时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日鑫城市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欧阳时元。本院在执行郴州市日鑫城市信用合作社与欧阳时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1997)苏经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小明代理审判员  肖丽君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