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波强与被执行人李茹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强,李茹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58号申请人王波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茹君,女,汉族。申请人王波强与被执行人李茹君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5蒲民初字第02272民事判决书申请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蒲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茹君长期不在,其村委会证明李茹君自去年离家至今未回,经查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15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