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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波强与被执行人李茹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强,李茹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58号申请人王波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茹君,女,汉族。申请人王波强与被执行人李茹君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5蒲民初字第02272民事判决书申请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蒲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茹君长期不在,其村委会证明李茹君自去年离家至今未回,经查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15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