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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2877号原告刘某。被告汤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万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