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焦米之与卜祥亮、马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米之,卜祥亮,马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929号原告:焦米之,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刘传茹、刘三虎,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祥亮,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马伍,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米之诉被告卜祥亮、马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米之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米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米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原告焦米之负担。审 判 长 秦智涛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