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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3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03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高中文化,住梅州市梅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梅县区看守所。辩护人梁冯祥,系被告人的姐夫。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梁冯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杨某在微信上假扮女子“杨紫晴”,利用昵称为“晴天”的微信账号以谈恋爱的形式与被害人林某进行交往,以各种理由骗取林某共计15610.77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9月1日,被告人杨某以手机掉了,需购买新手机为由向林某诈骗,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500元转至杨紫晴的微信账号上。2、2015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以买衣服为由向林某诈骗,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650元转至杨紫晴的微信账号上。3、2015年9月8日,被告人杨某以做柚子生意需用钱为由向林某诈骗,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000元转至杨紫晴的微信账号上。4、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某以做头发为由向林某诈骗,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00元转至杨紫晴的微信账号上。5、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杨某以没钱买菜为由向林某诈骗,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500元转至杨紫晴的微信账号上。6、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林某诈骗,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800元转至杨紫晴的微信账号上。7、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杨某以没钱吃饭为由向林某诈骗,林某通过微信红包将200元发给杨紫晴。8、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杨某以去海南旅游欠同事的钱为由向林某诈骗2500元。其中,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000元转至杨紫晴的微信账号上,杨某以“杨紫晴”哥哥的身份去到梅县区华侨城沿江半岛“某某”饭店向林某拿得现金1500元。9、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杨某以买衣服为由向林某诈骗,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00元转至杨紫晴的微信账号上。10、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杨某以没有生活费为由向林某诈骗,林某通过微信红包将300元转给杨紫晴。11、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以网上购买连衣裙不够钱为由向林某诈骗,林某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方式,将466元转给杨紫晴。12、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某以购买连衣裙不够钱为由向林某诈骗,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31元转至杨紫晴的账号上。13、2016年1月5日,被告人杨某以天冷要购买衣服为由向林某诈骗,林某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方式将463.77元转给杨紫晴。14、2016年1月9日,被告人杨某以去平远旅游为由向林某诈骗,林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00元转至杨紫晴的账号上。当晚回来后,杨某以旅游欠同事500元为由向林某诈骗,并以“杨紫晴”哥哥的身份到梅县区华侨城沿江半岛“某某”饭店向林某拿得现金500元。15、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以过生日为由,骗取林某价值1800元的戒指一只。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的陈述、聊天记录、微信支付、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与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七年二月十八日止,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二、作案工具,苹果4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伟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旭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