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莉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赣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莉,江西省赣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冯莉,女,1983年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江西省赣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莉与被执行人江西鹏远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赣镐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青城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5590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承担受理费511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欠款共计485234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省赣镐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4)青城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许立元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