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上海震泽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黄俊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震泽钢结构有限公司,黄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397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震泽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黄锦华,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伟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俊。原告上海震泽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黄俊应给付原告上海震泽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款人民币342137.5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30023元,以上两项合计为372160.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黄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震泽钢结构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8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震泽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7606元,由被告黄俊负担70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负担592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黄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震泽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97174.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85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俊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俊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俊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俊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告知其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春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