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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霸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霸执字第00574号文安县滩里镇福乐细木工板厂法定代表人:刘其武霸州市王庄子乡广慧贴面厂,法定代表人:王友刚文安县滩里镇福乐细木工板厂申请霸州市王庄子乡广慧贴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霸民初字第99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安县滩里镇福乐细木工板厂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15)霸民初字第99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爱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